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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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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权处罚〔2004〕15号
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北京京广华艺创业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毅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4号A座607室
电话:84250808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投诉线索,2004年元月8日北京市版权局对北京京广华艺创业装饰有限公司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状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现场检查及后续调查确认,北京京广华艺创业装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了Auto CAD 2000/14 .0等计算机软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证据:
一、北京京广华艺创业装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证书(2004,京国证民字第03090号);
三、软件版权状况现场检查记录;
四、北京市版权局现场笔录(2004年1月8日);
五、询问朱毅笔录(2004年4月14日);
六、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一)。
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责令停止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29000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书(第13号)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政府或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四年六月九日
200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