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织介绍 相关法律 版权案例 版权公告 服务向导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家版权局1993年8月1日)

第一条 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第二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

第三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 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

第四条 本规定颁发前有关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付酬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陕西省信息总公司网讯信息部
电话:029-87297054 872987041 传真:029-87291787
2006Copyright by Shanxi bq,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050162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