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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首信手机侵权
2004 年3 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被告生产销售的多款首信乎机中使用协会管理的《 梁祝》 等作品作为手机内置铃声未付费。
要求:1、立即将其制造和销售的无线电话中的所有侵权铃声曲目删除;
2 、在《 法制日报》 上发表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
3 、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60 万元人民币及为起诉被告所支付的费用8,300 元人民币,合计608,300 元人民币;
4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结果:双方和解。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16,000 元人民币。
案例二:中电通信(CECT)手机侵权
2004 年3 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被告生产销售的CECTQ200、CECTQ300 系列手机中使用协会管理的《渴望》 等作品作为手机内置铃声未付费。
要求:l 、立即将其制造和销售的无线电话中的所有授权铃声曲目删除;
2 、在《 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
3 、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75万元人民币及为起诉被告所支付的费用13,495 元人民币,合计763 , 495
元人民币:
4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结果:双方和解。被告赔偿原告共计370,000 元人民币。
案例三:《激情燃烧的岁月》电视剧诉讼
起诉时问:2003 年3 月向北京第一中院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贵任公司(简称西影)
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图)
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简称贵州东方)
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俏佳人)
事由:
2002 年由西影制作的22 集电视剧《 激情燃烧的岁月》 中使用我会管理的歌曲共计9 首,经协会多次交涉,西影以协会没有收
费依据为由拒不支付剧中使用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费,协会于2003 年3 月以西影为制作方、北图为销售方、东方为出版方、悄佳人为发
行方为被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侵权诉讼。
要求:四被告赔偿50 万元经济损失,合理费用l万元。
结果:
北京一中院于2003 年12 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 北风吹》 歌词、《 保卫黄河》 歌词、《 洪湖水,浪打浪》
乐曲、《 学
习雷锋好榜样》 词曲、《 敖包相会》 歌词在该剧中被侵权使用,西影赔偿协会七万一千一百五十元整,贵州东方、俏佳人承担连带责
任。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04 年10 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1 、撤销一中院做出的一
审判决,除《 保卫黄河》 词曲外,剧中使用的其它歌曲为合理使用;2 、认定未经协会许可贵州东方、俏佳人、北图不得出版、发行、
销售含《 保卫黄河》 的该电视剧VCD 、DVD 光盘及其录像制品;3 、支持了协会的计费标准,认定西影赔偿使用《保卫黄河》
的二
万零一百五十元,其他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贵任。
该案终审判决认定,其他四首歌曲因没有完整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相违背,也极大的损害了著作权人对其
作品享有的权利。协会正在考虑提起中诉。
案例四:电视剧《 命运的承诺》 侵权
2003 年10 月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
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
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第一、二被告拍摄的电视剧《 命运的承诺》 中,使用我会会员的作品《 青藏高原》 、《 我热恋的故乡》 、《
辣妹子》 、
《 一无所有》 等4 首歌曲作为片中背景音乐未征得许可亦未付费。
要求:l 、判令拍摄方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120,000元;
2 、判令销售方立即停止对电视连续剧《 命运的承诺》 VCD 光盘的销售;
3 、判令拍摄方及销售方共同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13 元;
4 、判令拍摄方及销售方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结果:1 、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
元整:
2 、案件受理费4013 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1013 元,由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共同负担3000
元。
案例五;太平洋影音公司山版地《 流淌的歌声》 侵权案
2004 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被告:太平洋影音公司
事由:自2003 年以来,由第二被告制作出版发行、第一被告销售的《 流淌的歌声》 系列(1-16 )中大量使用了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
根据调查此出版物发行己达50 万套,批发单价每张35 元人民币。经过多次交涉,拒不按照实际数量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于2003
年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使用费约l3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
结果:已立案审理中。
案例六: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2004 年10 月18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通万宝商贸有限公司
事由:2003 年6 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康佳7688 型号的移动电话机,其内置铃音之一为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
一《 渴望》 。经原告核实,第一被告在使用音乐作品——《 渴望》 之前并没有经过原告或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没有向原告或著作权人
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原告就此向第一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第一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的收费标准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但
第一被告至今仍然拒绝支付。2004 年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支付侵权赔偿金200000 元、合理费用6550 元
结果;审理中
案例七: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
2003 年5 月16 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迪宝乐电子有限公司
事由: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在米征得作者及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儿童早教机"( I 、Ⅱ 、Ⅲ)型上使用《
读书
郎》 等九首音乐作品,在市场上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03 年4 月向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200000 元,合理费用20000 元
结果:一审判决迪宝乐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上诉,二审在审理中。
案例八: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战士之歌》VCD 侵权
2003 年6 月5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扬子江音像出版社
湛江华丽金音形碟有限公司
事由:《 战士之歌》VCD 中使用协会管理的68 首音乐未经许可、未付著作权使用费。
诉讼请求:被告停止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出版物《 战士之歌》 系列VCD ;被告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本案的合
理支出共27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结果:一审庭判决被告每首歌曲赔偿使用费2000元。
案例九: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
2003 年10 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事由:被告出版MP3 《 流行词谱大全》 拒不付费.2003 年10 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943800 元,合理支出10442 元。
结果:一审判赔272640 ,合理费用10442 元。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十: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
2002 年6 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电子音像出版社
北京时代威龙科技有限公司
事由:被告出版MP3 《 唱不停》 拒不付费。
2002 年6 月向北京市第二巾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耍求: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63200 元,合理支出5000 元.
结果:一审赔偿著作权使用费97920 元,承担诉讼费5568 元中的4000 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十一、天津张学友演唱会申诉案
2002 年12 月!日,向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天津滚石文化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事由:被告在天津民园体育场举办的"张学友2002 音乐之旅演唱会"所演唱的歌曲中有23 首是香港CASH 会员的歌曲,未征得许可及支
付版税。
要求: 1 、依法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
2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及侵权赔偿额和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共计人民币541281.24;
3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结果:
(一)一审结果:
l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 每日新报》 刊 登致歉信,为原告消除影响。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 首歌曲计人民币35 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 担部分费用。
(二)二审结果: 天津市高院裁定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协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香港协会提起诉讼,驳回被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起诉。
(三)申诉:
二00 四年4 月,协会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2004 年9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通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目前正在再审程序中。
案例十二、深圳清华深迅科技有限公司手机铃声侵权第二次起诉案
2003 年2 月1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深圳市清华深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事山:该网站侵权使用我会40 首作品用于手机铃声下载
要求: 1、被告停止一切侵犯作者卞留念、何占豪等22 人音乐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在"蛙仆网"( www.168wap.com )上公开赔礼道歉。
3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本案的合理支出共贰拾万元.
结果:一审结果:2003 年9 月1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协会赔偿39 首歌曲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
元。协会对判决结
果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十三、长安商场背景音乐侵权案
2003 年10 月3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北京东安集团公司长安商场
事由:该商场在经营过程中侵权使用协会管理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要求: 1 、判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在其经营场地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215900 元。
3 、判令被告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2200 元。
4 、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结果:2004 年2 月12 日,双方和解,协会撤诉。2004 年5 月8 日,长安商场向协会支付年度音乐使用费人民币29000
元,使用时间
为2004 年2 月1日2005年1月31日。
案例十四、陕西神采演出公司侵权案
被告:陕西神采演出公司
事由:2003 年8 月23 日,被告在陕西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举办了一场"盛中国、赖田裕子一小提琴钢琴音乐会"
,使用我会管理作
品.而拒不交费。协会于2003 年12 月9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l 、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2
、8 首歌曲,
赔偿21848.80 元:3 、支付律师费I/诉讼费。被告方对涉诉8 首歌曲中的3 首提出异议,对费用计算提出异议.
结果:此案所涉及的演出,主办方之一为文化厅。文化厅极力促成此案调解,并承诺以后会告知各演出公司事先向协会申请使用许可。
最终协会为以后能更高效地开展现场表演工作,2004 年初接受了调解,队西神采向协会支付使用费2448元,诉讼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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