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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太白社、林达成被告

《路遥全集》 著作权再起纠纷

2005年5月13日 西安晚报

  昨天下午1:30,已故著名作家路遥之女路茗茗和广州出版社、太白文艺出版社及其母林达关于《路遥全集》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记者从有关人士处获悉,原告路茗茗和被告广州社、太白社准时出庭,林达代理人代其出庭。其实,早在2004年路茗茗就以林达和太白社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太白社与广州社签订的联合出版合同未征得她的同意而将两社告上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近20万元,欲收回《路遥全集》的出版权,2004年11月该案开庭后原告撤诉。

  此次,路茗茗再次以原告身份将广州社、太白社及其母林达告上法庭。原告提出作家路遥去世后,其所有作品著作权由她和林达依法继承。1997年,林达与太白社签订了《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有效期为10年),1999年,林达与太白社签订了关于增加《路遥全集》稿酬的补充合同,双方约定太白社可与其他出版社联系合版该书。1999年太白社与广州社签订了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协议。路茗茗认为《路遥全集》的著作权系其与林达依法继承和共有,其未成年时林达与太白社签订的合同,属林达个人意见。太白社明知《路遥全集》的著作权人为路茗茗与林达共有,却仍然和林达签订出版合同,主观上具有恶意,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路茗茗成年后,林达和太白社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太白社与广州社签订的联合出版合同,未征得路茗茗同意,亦应无效。故路茗茗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定被告林达与太白社签订的《路遥全集》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要求依法判定太白社与广州社签订的关于联合出版《路遥全集》协议无效;依法判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

  法庭当场驳回原告关于诉讼费的要求。在双方陈事述各自观点之后,法庭宣布调查辩论结束,随后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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