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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须知

一、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的文件及登记程序:

l 、申请书;

2 、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 、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法人工商登记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4 、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包括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或委托证明等;

5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6 、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

7 、交纳登记费;

8 、登记作品经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

请登记的材料起计算;

9 、作品登记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10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实行。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四、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 、登记后发现有《 登记办法》 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 、登记后与事实不符的;

3 、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作品经登记后,在形式上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予以确认,可进一步明确三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可作为初步证据,并为作

品的使用提供便利。

陕西省版权局版权处

20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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