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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版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陕西省版权保护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省的版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个人和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指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知识产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版权保护和研究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扩大对外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版权局、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区31号陕西省版权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公约;

 

二、保护本会会员的版权及与版权有关的权益;

 

三、受本会会员委托办理版权事务;

 

四、打击侵权盗版,调解版权纠纷,提供版权法律服务和咨询;

 

五、为完善我省版权制度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举办版权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培训班,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和刊物;

 

七、开展同台港澳地区和世界各国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八、建立为版权事业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刊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覆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减免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是由会员单位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年度计划;

十一、筹集并管理本会经费;

十二、组织版权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向国家和国际版权组织推荐优秀论文,决定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的代表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由原提名单位另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接任或由常务理事会另行确定,特下次理事会追任。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热心版权保护的国内知名人士或德高望重的学者、专家担任本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版权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市版权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版权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同意方可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版权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2/3多数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版权局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

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笫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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