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定名为陕西省反盗版联盟。
第二条:联盟是陕西省内的书报刊出版者、音像出版者、子出版者等版权产业单位和作者团体及邀请公安、工商参加组成的非营利的非法人社会团体,是陕西省版权保护协会下的一个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联盟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于反对盗版,维护联盟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繁荣社会的科学、教育、文化事业。
第四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版权法律、开展版权保护研究、人员培训和流活动,并向社会各界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
二、建立反盗版信息网络,注重发现、收集、反馈反盗版信息,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反盗版工作,保护会员权益;
三、协助会员单位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侵权版行为,并配合其打击侵权盗版活动;
四、建立对盗版制品的鉴定机制,为司法部门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技术帮助;
五、承办全国反盗版联盟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设立反盗版基金,专款用于反盗版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联盟实行团体会员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并赞同联盟章程的,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联盟会员。
一、书报刊出版者;
二、音像出版者;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者;
四、计算机软件制作者;
五、作者团体;
六、与版权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
七、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及计算机软件产品(制品) 的销售商。
联盟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l、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得到联盟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5、对联盟经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询问,获得解释权。
二、义务:
1 、遵守和维护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 、提供有关盗版活动的信息;
3 、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4 、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与筹措反盗版专用资金。
第八条:会员通过其会员代表(理事)行使上述义务。
第九条:会员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条:会员如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全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的财务报告;
四、确定和修改联盟章程和其他规章。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联盟的最高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联盟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联盟的各项工作计划,筹备召开会员代表(理事会)大会和组织安排有关活动;
三、筹备并管理联盟经费;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联盟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台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出版工作者协会、音协、科协、作协的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议。聘任版权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代表若干人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联盟基金的来源:
一、争取政府机构专项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版权产业界提供的资金;
四、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五、专业委员会等措的专用反盗版经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基金的使用除联盟必须的日常开支外,上述基金用以建设和逐步充实反盗版专用基金。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盗版案件的调查;
二、反盗版人员培训及硬件建设;
三、奖励打击盗版成绩显著的执法单位或个人;
四、奖励重大盗版案件的举报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2002 年12 月13 日会员代表(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联盟解散须经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